为加强我校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学习与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社团是根据社团创办程序在学校登记注册的具有固定章程的学生团体。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 是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成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期注册、活动审批及年度考核的基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社团是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应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以及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条社团必须坚持以马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四条社团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活动原则,完善自我管理,确保健康发展。
第二章 社团成员及管理机构
第五条社团的所有成员必须是我校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
第六条社团负责人和主要骨干纳入学校学生骨干培养体系, 其社团工作成绩在相关的综合测评和推优评奖中给予相应考虑。
第七条学校团委负责社团的登记管理和指导监督工作,社团必须接受团委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团委须积极引导社团依据社团章程自主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努力为社团活动创造有利条件,不断完善社团管理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社团正常进入和合理退出机制,切实加强和改进社团管理与建设。
第九条 本条例适用范围为在团委正式登记注册的社团及其举办的所有活动。未经团委登记注册的均视为非法社团,学校禁止非法社团开展活动。
第三章 社团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
第十条 社团必须具备固定的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指导单位为我校二级学院(部)或部门,指导教师为我校专任教师。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为所指导的社团的责任单位和第一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指导工作。各二级学院(部)或部门应大力支持社团工作和社团活动。
第十一条指导单位的主要职责为:
(一)接受学生成立社团的申请,报团委审批备案;
(二)对学生负责人进行审查;
(三)审查社团申请的理由、性质、可行性;
(四)审批社团重要活动的申请;
(五)确定指导教师、协助指导教师的工作;
(六)评价、认定指导教师的指导工作量;
(七)对社团工作进行评估、推优;
(八)向校团委汇报有关社团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社团指导教师的选聘条件:
(一)热爱学生社团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适应工作的健康体魄。
(三)掌握学生社团运行、管理的基本规律,具有指导社团活动相关专长和业务知识,在社团建设所需专业领域内有一定造诣。
(四)本院教职员工,原则上须有教师资格证。及在与社团性质密切相关的领域有深度的认识和了解。
第十三条社团指导老师聘任程序:
(一)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原则上从校区内教师中选聘,如因专业、特长等因素,也可以从校外进行选聘,校外指导教师聘任前须由校团委审核并经学院审核批准。
(二)社团指导老师选聘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即社团聘老师, 老师选社团。经双方达成一致后,于每年五月份填写《社团指导老师聘任申报表》,经校团委汇总送学院审核后,由学院颁发聘书统一聘任。社团指导老师聘期为 1 年,其选聘工作原则上随社团年度注册工作一并完成。工作胜任者可连聘,应在校团委备案。
(三)受聘期间社团指导老师因故不能继续指导时,由该社团与校团委共同商讨后,重新推荐人选报请学院另行聘任。
第十四条 指导教师具体负责对相关社团的指导工作,主要责任为:
(一)对社团申请进行评估,提出社团可行性评价。辅导学生建立正确的社团运作能力与观念,指导拟定社团各项活动与社团开展的学年大纲及计划安排。
(二)指导社团制定社团章程、建设规划。确定每周活动的时间、地点,拟定学期活动计划,上报指导单位、校团委备查。
(三)负责对学生社团发展等事宜的指导,了解学生社团活动举办情况,考察与监督学生社团的组织管理工作。指导社团组织好开展各项活动,保证社团及社团活动的健康、安全、有序、有益、有效。
(四)培养、推荐与考核学生社团负责人,每个月至少与社团负责人进行一次深入的沟通交流,并对社团成员进行评价。
(五)鼓励并指导学生社团参与各类有益的活动和竞赛,定期为社团开展专业教学指导,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社团活动的现场指导。指导社团经校团委同意的校外活动,必要时随队参与。
(六)按学校要求定期向指导单位、校团委汇报社团工作情况。出席社团指导老师研讨交流会,协助学院处理有关社团活动的特殊问题与重大事件。
第十五条社团指导老师的考核和奖励
(一)学生社团每学年根据指导老师所指导工作情况,对指导老师进行认真考核评分,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确定评分排在前 20%的指导教师为本学年的“优秀指导老师”。
(二)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考核的项目分为学生组织建设、活动开展、成果展示、成员对指导老师的评价四部分。
(三)关于学校鼓励学生社团参与国家、省、市级竞赛活动, 指导学生获得课外学术,科技,艺术竞赛市级及以上奖项的社团指导教师由团委审核,报校领导批准后,按照《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学生参赛校外竞赛管理办法》进行奖励。
(四)评选出优秀社团指导老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称职的指导老师,应停聘,并及时补聘新指导老师。
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要保证定期为社团进行专业教学指导,平均每周至少 1 次,原则上每次至少 1 学时。经指导单位、校团委审定,教务办认定,指导教师在社团进行的专业教学指导工作,纳入学校教师工作量计算,按照《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教师工作量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经过二级学院(部)、学校批准,社团邀请专家教授、名人名家面向全校开展的大型报告会、讲座,另行计算支付讲课费用。
第十八条指导教师对社团指导工作视同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班主任)工作经历。
第四章 社团成立
第十九条 申请成立社团应同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新社团原则上应至少由 20 名以上同学发起成立,社团发起人应具备一定条件, 成立社团必须递交申请(见附表一、附表二),履行相应的手续。
第二十条 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学生组织的性质一致,与自身宗旨相符,准确反映自身特征,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社团全称须冠以“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学生社团”,社团组织正式活动或公开发放宣传品须使用全称。
第二十一条 社团的内部关系、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社团自行决定。原则上社团应建立民主决策的理事会制度。社团组成人员情况须报团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社团负责人必须符合必备的条件,原则上应通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新的社团负责人应得到其辅导员(班主任)、所在院分团委、社团指导教师和指导单位的一致同意并报由团委认可。
第二十三条 社团可聘请若干专家、教师或社会人士,担任顾问或名誉社长(名誉会长),但须事先经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及团委的审批同意。
第二十四条 社团不得刻制任何圆形办公图章。可以向团委申请自备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以便开展工作。
第五章 社团活动
第二十五条 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审批程序进行。所有社团活动要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的进行。社团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社团在举办重大活动之前,须提交申请(附表三),经团委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开展活动。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向团委以书面形式进行总结汇报。
第二十七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必须经各自社团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同意,并由主办活动的社团负责人、指导教师把联合活动方案提交团委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八条 社团与指导单位以外的校内外其他单位进行联络或联合开展活动,须事先上报团委并征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九条 社团出具证明、发布公告、进行宣传时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内容真实可靠,并署社团全称,不得盗用团委、二级院(部)社团指导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六章 社团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范围内的活动,社团负责人或其他成员须严格遵循学校相关财务制度及社团内部经费管理规范,应自觉接受团委的监督,同时还应具备一定的自律意识和节约观念。
第三十一条 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如面向社员收取社费则年度人均收取社费不得高于 40 元。团委对社团举办的具有较高水平、较大影响的活动,以立项审批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三十二条 社团举办活动可以寻求校内外单位和个人的经费支持。社团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捐赠资助,须事先征得团委的同意,并向社团成员公开说明。
第三十三条 社团自成立之始即应建立财务收支账目,账目由专人负责,定期向社团成员公开,并接受社团成员及团委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第三十四条 社团财产由社团集体占有使用。社团解散时,其财产由团委结合社团章程进行处理。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的财产,违者按照《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 社团管理
第三十五条 社团须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一个月内到团委履行学期注册手续。过期不注册的社团,团委将予以注销。
第三十六条 为加强对社团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社团每周都要按团委的要求及时签到并登记活动预告和总结。团委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指导教师工作会。
第三十七条 社团活动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因指导教师、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因失职而造成责任事故,学校将视情节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 社团负责人或骨干成员必须接受社团内部成员的监督。社团成员发现社团内部有违法乱纪、徇私舞弊、假公济私等不良行为,可向团委以书面材料等形式报告。
第三十九条 社团创办内部刊物、创建社团网站(主页)、微信公众号(订阅号)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按先申请后办理的原则执行。社团指导教师和社团负责人对其刊物、网站(主页)、微信公众号(订阅号)上的内容负全部责任。
第四十条 团委每年五四期间依据《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学生社团考核细则》及《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星级社团评选办法》对各社团年度活动情况进行考核及评优表彰活动,对社团及其负责人依据《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优秀学生奖励条例》进行奖励。在社团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社团负责人或社团主要成员,团委可根据情况向学校相关部门予以推荐,授予其相应的奖项和荣誉。
第四十一条团委对违反规定的社团,有权予以批评教育等处理。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团委视情节责令其进行限期整顿,停止活动。
(一)无指导教师、正式负责人或组织机构;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三)不接受学校及各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和指导;
(四)财务账目收支不清,出现差错和混乱;
(五)骨干成员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六)成员盗用社团名义举办活动;
(七)出现其他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社团严重违反规定,对该社团指导教师、负责人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成员予以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者,由团委报请学校相关部门予以校纪处分。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并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未经团委同意,不得再组织任何社团活动。
第八章 社团变更及解散
第四十三条 社团如需更换指导教师、负责人或变更其他社团登记事项,须及时到团委履行相关审批与变更登记手续。(参照附件一、附件二)
第四十四条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社团负责人须报送团委备案。
第四十五条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团委将责其解散: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严重违犯校纪校规、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严重不符,影响恶劣;
(三)盗用团委、相关业务部门、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 引起严重后果;
(四)社团财务状况严重混乱;
(五)被责令停止活动予以整顿,而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六)其他应予直接解散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自动解散:
(一)实际成员人数不足二十人;
(二)连续一个学期未按章程或宗旨进行正常活动;
(三)在学期初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注册,也未在规定时间说明理由。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团委,本条例的有关实施细则由团委另行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式由团委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