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发布者:学工处发布时间:2016-09-01访问次数:275

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我校学生养成奋发进取、刻苦学习、全面发展的优良作风,培养德、智、体、美、劳、心等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学习的在籍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优秀学生奖学金评比等级、奖励金额及比例


综合奖学金
等级金额奖励奖励比例
特等奖1000 元1%
一等奖500 元4%
二等奖300 元8%
三等奖200 元12%


第四条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资格和基本条件

(一)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评比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热爱所学专业, 勤奋学习,注重自身综合素质的培养;

3.思想品德好,诚实守信,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社会实践活动。

(二)各类奖学金获得者除应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该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特等奖学金

1.综合测评中思想品德测评分不低于 90 分,所在宿舍为校级文明宿舍;

2.学业加权平均成绩在 90 分以上;或学年平均学分绩点 4.0 分以上。

(2)一等奖学金

1.综合测评中思想品德测评分不低于 88 分,所在宿舍为校级文明宿舍;

2.学业加权平均成绩在 85 分以上;或学年平均学分绩点 3.8 分以上;或班级成绩排名第一且学年平均学分绩点 3.4 以上。

(3)二等奖学金

1.综合测评中思想品德测评分不低于 85 分,所在宿舍为院级(含)以上文明寝室;

2.学业加权平均成绩在 83 分以上;或学年平均学分绩点 3.4 分以上。

(4)三等奖学金

1.综合测评中思想品德测评分不低于 80 分;

2.学业加权平均成绩在 80 分以上;或学年平均学分绩点 3.0 分以上。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评比:

1.所修学分低于教学计划规定应修学分者。

2.本学年所规定的应修课程考试中有不及格者。

3.在本学年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或在留校察看期内者。

4.违反公寓管理有关规定者,以及所在宿舍安全、文明、卫生状况未达到文明宿舍标准者。

5.社会实践不合格者。

6.缺乏诚信,故意拖欠学杂费者。

第五条评比程序

1.评定时间:每年 10 月份评定一次。

2.评定工作以二级学院为单位进行。由符合条件的学生个人自行申请,二级学院按申请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在同班级或同专业内进行排名,按奖励比例确定获奖人选。补考成绩不得纳入奖学金评定范围。

3.获奖名单必须在二级学院内张榜公示至少 3 个工作日,在公示无异议的基础上,报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审核并在校园网及学生奥蓝系统公示 3 个工作日后,上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其他

1.财务处根据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汇总的《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发放单》,将奖学金汇入获奖者储蓄卡中。

2.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