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者:学工处发布时间:2016-09-01访问次数:218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94号),激励普通高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暂行)》(苏财教[2007]135号)、《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苏财教[2007]137号)、《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苏财教〔2007〕13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是用于奖励我校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 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学生(含当年入学的新生) 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人均每年 3000 元,具体标准由二级学院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实际状况分为 2000 元、3000 元、4000 元三档。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为同年级同专业前 10%;

(五)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同年级同专业前10%,但达到前 30%(含 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有地、市级媒体宣传的证明、有学校所在地或原户籍所在地有关政府部门的表彰文件)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 SCI、EI、ISTP、SSCI 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 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六)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刻苦,学年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成绩原则上均为同年级同专业前 30%。对于家庭经济困难,来自边远艰苦地区的学生,学习进步明显的,应予以优先考虑;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八条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一)违反校纪校规或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二)本学年所规定的应修课程考试中有不及格者;

(三)有与本人家庭经济条件不相符的消费现象者。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同时下达预算指标。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指标下达后,二级学院名额由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参考各学院二年级及以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确定并下达。国家助学金预算指标由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指标下达后,二级学院名额由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参考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比例确定并下达。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评选工作流程如下:

(一)本人申报:学生须先按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表。

(二)二级学院推荐:各学院应通过民主评议,择优推荐合适人选并将推荐人选在学院范围内公示 5 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

(三)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审核: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将各学院推荐人选按照评选条件严格审核,确保推荐人选的质量,审核后向全校公示 5 日。

(四)学校审定:由负责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合格的人选并确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学校对获奖学生在校园网等媒体上开展专题表彰活动。

第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二级学院应对获奖学生在校园网等媒体上开展表彰活动。

第十五条国家助学金分秋、春两学期发放。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