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完善团费的收缴和管理制度,更好地促进团的各项活动的开展,根据团中央和团省委《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团费的收缴
第一条 凡团组织关系在学校或因故未能办理组织关系而在校学习的团员,按月缴纳团费。
第二条 团费缴纳金额每人每月0.2元,各院团员人数以奥兰学生管理系统数据为准。
第三条 保留团籍的学生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至转正前,按要求每人每月0.2元上缴团费。
第四条 团员应自觉定期向团组织缴纳团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缴纳不能按月缴纳时,经团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缴纳或预缴、补缴,预缴、补缴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条 对不按规定缴纳团费的团员,团组织应该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联系6个月不缴纳团费者,按自动退团处理,并记录在该团员学籍档案上。
第六条 各院分团委要组织落实好团费的收缴工作,责任到人,并做好收缴登记工作。
第七条 各班团支部对所交纳团费的同学要进行造册登记,各分团委将所收团费及名册及时上交到校团委。
第八条 团费每年收缴12月收缴一次。
第二章 团费的管理
第九条 团费设立专门的账户由团委秘书进行管理,账目由团委干事管理,并到团委书记处报备。团费收缴后要及时存入银行团费账户,不得存入私人账户或长时间以现金形式保管。建立团费收支明细帐,做好收支帐记录,并附发票或单据。
第十条 各级团组织在收到下级团组织上缴的团费时,应出具团费收据,并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院团委每学期定期对各院分团委团费收缴情况进行清查并及时通报。
第十二条 各院分团委要做好团费交接管理,团干部在团费交接过程中要做到帐目清楚,钱帐相符,有帐可查。
第三章 团费的使用
第十三条 校团委向团省委上缴全院团费15%,上交时间为每年十二月份。各院系留存50%,团委机动35%。
第十四条 校团委、 各院分团委在使用团费时要正常履行报销手续,填写费用报销单,报校团委书记确认后由学工办主任签字审核,最后交团委秘书存档、记账。
第十五条 校团委每年三月份公布上一年的团费收缴情况和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团费主要用于团的活动: 订阅报刊、理论学习、科技、创新、公益活动、文体娱乐、表彰先进等有关必要的开支,注重实效,人人受益。
第十七条 团费收缴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将作为各级团组织评优评先的重要考核依据。
第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共青团南京审计学院金审学院委员会。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共青团南京审计学院金审学院委员会
201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