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 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发布者:学工处发布时间:2024-04-11访问次数: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江苏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28号)、《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苏教助[2021]1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评审对象及条件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是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四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1.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学生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2.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及名额安排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分配下达。

第四章  评审原则及程序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在学校范围内实行差额评审。

第八条 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学工办”)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评审工作流程如下:

1.学生本人申请:申请学生本人按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2.学院推荐:各学院对申请学生材料进行审核,并通过民主评议,择优推荐合适人选,并将推荐人选在学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工办。

3.学工办组织评审:学工办审核学院推荐人选,并组织推荐学生现场答辩,按照综合素质测评得分和现场答辩得分初步确定获奖名单。其中,综合素质测评得分占比85%,现场答辩得分占比15%

综合素质测评中的学业加权平均成绩(以下简称学业成绩)做归一化处理:学业成绩=(申请学生学业成绩/该专业学生学业成绩最高值)*80

4.学校审定:学工办将初定获奖名单上报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学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五章  奖学金及证书发放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91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