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江苏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28号)、《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苏教助[2021]1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评审对象及条件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在校生(含当年入学的新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反校纪校规情况;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第三章 资助标准及名额安排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人均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由二级学院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实际状况分为2300元、3300元、4300元三档。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预算指标由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二级学院名额由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学工办”)参考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进行确定。
第四章 评审原则及程序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学工办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评审工作流程如下:
1.学生本人申请:申请学生本人按规定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2.二级学院评审:各二级学院对申请学生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受助名单及资助档次。
3.学工办审核:学工办对受助名单及资助档次进行审核。
4.学校审定:学工办将受助名单及资助档次上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五章 资金发放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期通过银行卡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本评审实施细则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工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