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者:学工处发布时间:2024-04-11访问次数: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强自立精神、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我校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与职责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各二级学院、各用工部门配合和协助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做好勤工助学的各项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职责是:

1.对用工部门的岗位设置进行初审,并报学校审批,确定勤工助学岗位。

2.根据二级学院的推荐,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申请,并进行审核,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3.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勤工助学岗位报酬,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4.协同用工部门共同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合法权益。

5.协同二级学院和用工部门,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6.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八条  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的职责是:

1.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对本学院提出申请的学生及时审核推荐。

2.掌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情况,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九条  用工部门的职责是:

1.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2.开展勤工助学学生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并全程提供业务指导。

3.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在岗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

4.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出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5.负责勤工助学学生工作情况的考核工作,按时申报劳动报酬。

第三章  岗位设置与申请录用

第十条  学校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根据用工需求,设置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12元。

第十一条  用工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工作情况提出勤工助学岗位设立申请,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与录用程序

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布勤工助学岗位需求及用工信息。

2.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

3.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结合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学习及在校表现,审核通过后,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用工部门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录用工作。经录用的学生将用工部门审核后的申请表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签署《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勤工助学安全协议书》。

第四章  勤工助学的管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各类经营活动。学生个人自行到社会兼职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若与用工单位发生矛盾或造成不良后果,责任自负,其间如有违反校纪校规者,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学生应当根据用工部门的要求,认真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用工部门的相关规定,参加勤工助学应利用课余时间或假期进行,不得影响正常学习,不得违反校规校纪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得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六条  用工部门应当根据勤工助学学生的课程安排,合理安排工作任务,不得影响勤工助学学生的学业和正常的教学秩序。用工部门不履行职责或疏于学生管理的,将酌情减少或取消其岗位设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